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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公开债务人黑名单的利与弊

行业资讯2017-11-08 16:21:26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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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欠缺诚信机制和有效制裁手段,社会上“债务人神气,债权人受气”的不良风气一直在延续。在这种情况下,近来银行纷纷出台“黑名单”以制裁欠款不还的失信者。对于银行此举,有的褒扬为是减少贷款风险的积极措施,也有的认为此举侵犯了债务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也探讨一个基本问题——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属于隐私或商业秘密。

在网络公开债务人黑名单的利与弊

隐私是针对公民个人而言的,商业秘密则是针对企业而言的。一般来说,个人隐私或称个人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相簿、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和通讯秘密等。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上述概念内涵看,由于公民的债权债务状况直接反映出其个人财产的多少,因此属于隐私;而企业之间谁享有债权,谁负有债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属于商业秘密。
  公民之间的债权债务,除非经过法院判决并予以公开,当属个人隐私无疑,即使经过法院判决但尚未公开、不为公众知晓的债权债务,也属隐私,受法律保护。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属于商业秘密,也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属于私人信息的一部分,即属于个体所有而非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一般而言,只有当事人自愿,私人信息才可以被公开,这种公开才不会侵犯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当然,任何权利的法律保护都不是绝对的。如果保护隐私或商业秘密会给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害,那么,这种保护就要被削弱甚至取消。比如说,去年我国有关部门公布“非典”患者名单的行为,就是为了防止“非典”扩大和保护社会公众。
  单纯的债权债务并不属于法律上的隐私或商业秘密。原因很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就债权债务纠纷到法院起诉时,法院绝不会仅仅因为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就以“隐私”或“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审理此案。如果说,单纯的债权债务属于隐私或商业秘密,那么,目前我们的许多实际做法就有侵权之嫌,如在找不到一方当事人时,债权人通过媒体发布催收通知,或者发布债权转让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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