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追债也须用合法途径。洪山区一男子将钱借给他人,多次追偿未果后居然伙同他人将债务人拘禁,最终酿成债务人高坠身亡的悲剧。昨日记者获悉,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6年2月,被告人潘某伙同黎某(另案处理)、吉某(另案处理)承租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一大楼的一个房间,未经合法登记注册在该室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
2016年5月13日,被害人汪某从被告人潘某等人处借款人民币5000元,期限为15天,扣除利息实际获款3500元。从同年5月26日(期限届满之日前一天)起至6月3日,黎某多次打电话给汪某催还借款。同年6月3日16时许,汪某来到潘某等人的出租房内商谈还款事宜时,被告人潘某、黎某、吉某、颜某(另案处理)、贺某(另案处理)等人将汪某控制,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汪某给其亲属打电话筹钱还款。其间,黎某、吉某、颜某对汪某进行言语威胁;吉某掌掴汪某两耳光;颜某用折叠的A4打印纸拍打汪某的脸部;贺某受被告人潘某指使带汪某下楼吃饭。
当日晚8时许,汪某多次拨打其亲属电话请求帮其还款未果。9时,汪某在向其亲属发了“这辈子对不起,一错再错,罪不可恕。下辈子我会听话的,别来收尸了,就当从没有过我”的短信后,从大楼出租房窗台跳下,坠楼身亡。经法医鉴定,汪某系高坠死亡。法院审理认为,潘某等人的拘禁行为是汪某跳楼的诱因之一,不宜认定潘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汪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多起因追债引起的非法拘禁案。故法院提醒广大市民,追债一定要冷静理智,通过合理途径,切勿盲目冲动,即便是为索取合法债务,如果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擅闯他人住宅等,行为都会触犯刑法而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