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好,民间的金融也会越活跃,相互之间的债务关系也会越复杂。有可能一个债务人同时也是另一个债权的债权人,那么他的债权人问他要债的时候可以去找他的债务人偿还债务吗?
因为这个问题相对比较拗口,所以,小编为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便于大家理解。
有甲、乙、丙三个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由于乙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所以无法履行向甲公司付款的义务。实际上,乙公司也是债权人,丙医院尚欠乙公司的货款也已到期,但是乙公司怠于实行追讨权。在这样的情况下,甲公司可否直接向丙医院要债?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直接找丙医院行使债权,但是甲公司所行使的债权也只能是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相应债务部分,而不能超出原债权的范围。
代位权需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行使,否则不仅不能获得应得权利,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所以,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知道了,甲公司只能向求乙公司行使债权,不能向乙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行使债权。故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债务。
借贷的话,大家一定要按时还款,不能耽误,造成信用等问题,对于很多借贷方式来说个人和个人的是最为简单的,但却很容易发生一些纠纷的问题,造成债务追不回,导致感情等的破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