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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个债务人债权人能只起诉一人吗

行业资讯2017-11-30 15:35:275370
债权人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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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某与郭某系同村好友,应郭某要求,二人于2013年7月向原告陈某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一年,两人在借条借款人处均签字确认,但借款实际由郭某支配。借款到期未还,现原告陈某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0000元。李某以借款为两人所借且实际为郭某支配为由提出异议。经查,郭某因吸食毒品现正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有多个债务人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郭某要求借款,且借款实际由郭某支配,李某实为郭某借款10000元的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无约定的视为连带保证,陈某有权起诉李某要求还款,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郭某追偿,法院应当支持原告陈某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与郭某共同向陈某借款,李某非保证人而是共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郭某追偿,法院应当支持原告陈某诉请。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系共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有权仅起诉李某。但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郭某系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诉讼当事人,法院应依法通知郭某参加诉讼。因郭某被送往强制戒毒,无法参加诉讼,依法应裁定诉讼中止,待中止事由消灭后恢复审理,判令李某、郭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有多个债务人

保证系保证人与债权人就被保证人(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负之债务达成的提供保证之合意。保证一般后于主债权债务关系 而存在,但在实践中,也有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的同时,保证人在债务人出具的借条上签字保证。但无论如何,保证系双方合意行为,保证人有为主债务保证之意思表示,债权人须有接受保证人保证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李某系因郭某之要求借款,且借款实际由郭某支配,但李某当时并无保证之意思表示。陈某不知所出借的借款10000元实际由郭某一人支配,更无要求或接受李某为债务10000提供保证之意思表示。陈某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系其为债务人之意思表示,李某系借款10000元的共同债务人而非保证人。共同借款中李某应得的部分由郭某支配使用,实为李某与郭某间新的债权债务发生,不影响李某向陈某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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