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与杨国敏于2012年3月约定,周先生以300万元价格购买杨国敏铅精矿,未签订书面合同。2012年3月1日,周先生向杨国敏账户分三次转账,每次转款1000000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共计3000000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应要求三张转款凭证中摘要均注明“货款”。
2014年7月7日,周先生与杨国敏签订《协议》,协议中杨国敏承诺在2014年8月底之前偿还周先生1600000元(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但杨国敏未按约定支付。
杨国敏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借款,严重违约。2016年7月12日周先生将杨国敏诉讼至法院,杨国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判决杨国敏于判决生效之日(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23日生效)起十日内支付给周先生1600000元(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并支付利息,若杨国敏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杨国敏仍旧未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2017年3月1日,周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杨国敏之前有过被执行案例,名下已经无资产可执行,杨国敏仍旧不见踪迹。无奈下周先生找到犬神寻找网寻求帮助,现周先生通过犬神寻找网悬赏5万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来寻找杨国敏踪迹,望知情者踊跃提供线索。
以上案例属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中债务人杨国敏未按协议中约定还款160万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法院判决10日内支付本金及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杨国敏拒不履行偿还债务,随后债权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杨国敏已经没有资产来执行偿还债务,债务人杨国敏已经失踪。执行无果的周先生找到犬神寻找网寻求帮助,犬神接受周先生的委托,犬神执行团队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展开调查,走访了近百街道,成功找到债务人杨国敏,完成周先生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