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7日,兰女士通过成都信晟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与泰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兰女士出借100万元给泰华公司,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月利息1.5%,每月固定利息15000元;泰华实际控制人蒋稀为该笔借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泰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11月利息,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址虚假又无实际经营。遂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兰女士与泰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经法院审理判决泰华逾期赔偿相应违约金,从2015年2月27日起判决生效。判决生效后,泰华实际控制人蒋稀跑路失联,本金至今未还。
现,兰女士悬赏3万寻找债务人蒋稀踪迹及财产线索,望知情者踊跃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