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6日,李均风在伏先生处借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时间为2012年11月25日,月利息3%。2012年5月26日,李均风再次向伏先生借款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还款时间为2012年11月25日,约定月利息5%。
按照约定,两笔借款都应该在2012年11月25日前结清本金及利息,但是至今,伏先生都未收到李均风的还款。
2014年7月23日,伏先生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李均风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李均风归还伏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李均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