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西昌攀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生产为由向孙先生借款,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双方协商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7%,借款期限为2个月,还款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
同时刘启福以自己全部家庭财产作为担保保证,并约定违约责任为借款总额的10%。合同签订后,孙先生将约定的借款款项全部支付给了西昌攀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依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刘启福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并以各自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并且为了躲债玩起了“失踪”,至今未仍未支付该笔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