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李先生投资云南鼎兴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项目前期资金100万,公司注册营运后,公司法人储强荣承诺返还李先生前期筹措资金100万元,并出具承诺书一份。
2012年10月24日,因公司短期资金周转需要,储强荣向李先生借款10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2年11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李先生向储强荣索要前期筹措资金和借款,储强荣以各种理由推诿,欠款至今未付。事后转移公司财产躲债跑路。
现,李先生委托犬神寻找网悬赏7万寻找失信人储强荣踪迹,望知情者踊跃提供线索!
是在机场寻获储强荣,十分感谢!
以上案例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中储强荣以公司运营急需资金为由筹措资金,向李先生借款100万,承诺返还筹借本金及公司股权10%股份作为利息,符合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并非投资公司。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其又有着本质的区别: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双方约定有偿借贷的时候,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一定的利息;投资是一定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储强荣应偿还李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