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4日,袁克栋向李先生借款1474000元,双方约定自借款日1月4日起,袁克栋需每月向李先生支付利息一次,利息按月息2.4%来结算。其中本金中的74000元应在2015年2月20日之前还钱。但是天有不测风云,袁克栋在归还了74000元的借款后,就再也未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李先生随即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控告袁克栋。
在经二审终审之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后判决,驳回袁克栋的上诉请求,依照一审判罚:判决怡东公司及其法人袁克栋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先生归还借款本息1424000元,并支付140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4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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