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5日,张剑挥作为借款人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22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7.8%,卢艳银(张剑挥之妻)和张先生作为抵押人。
贷款到期后,张剑挥未能按期偿还民生行借款及利息,民生行申请仲裁。张先生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便向他人高息借款,向银行承担了2120498元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当张先生依法要求张剑挥、卢艳银偿还时,二人却迟迟不予偿还。
现张先生通过犬神寻找网悬赏2万元现金来寻找张剑挥及其妻子卢艳银的踪迹,望知情者踊跃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