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郑康述,我与王建国是买卖关系。2013年,我与王建国达成股权转让合同,我将威远县凉山精煤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王建国,股权转让价为638万元,其中欠信用社200万元由王建国归还,王建国实际支付我438万元,期间,王建国分别支付了我169.37万元,余下的268.63万元就没有支付,同时我们还约定月息按照2分计算,可是也没有支付。
谁曾想过王建国会消失不见,感觉像是从人间蒸发一样,电话也打不通,我曾经也起诉过他,法院也判决了,但是王建国依然没有支付我余下的钱以及利息,无奈,我只有委托寻求犬神寻找网来帮我找到这个千年老赖,希望网友能多多提供王建国的相关信息,如果谁能提供王建国的相关信息,我愿意拿出4万元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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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列属民间借贷中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郑先生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是合法有效的。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审判债务人王建国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王建国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执行难,无奈之下郑先生找到咱们犬神寻找网。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线索,犬神执行团队短短几天时间便成功找到债务人王建国,完成郑先生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