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日,李英向刘先生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8个月,时间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
2014年11月18日,李英再次向刘先生借款100万,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
上述两笔借款全部到期后,刘先生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李英履行偿还借款及资金利息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发现李英转移财产,名下无财产可执行。
现,刘先生委托犬神寻找网悬赏3万寻找李英财产线索,望知情者踊跃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