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王明因急需生产资金周转,向李先生借款40万元整,由李传友提供担保。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截止,月息2%。由于王明不能及时还款,2014年6月29日,担保人李传友陆续偿还6万元,剩余本金利息至今未还。李先生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明偿还剩余本金34万元及资金利息,李传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明依旧拒绝偿还借款。 现,李先生委托犬神寻找网悬赏3万寻找王明财产线索,望知情者踊跃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