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开俊与黄先生企业于2011年6月2日、2011年7月27日、2011年7月29日、2011年8月15日、2011年8月23日签订的五份《电缆订购合同》,黄先生企业向四川鑫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价值269余万元货物,期限四川鑫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开俊支付了154万,剩余142余万至今未付。
2011年12月26日,黄先生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调解。经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四川鑫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开俊承诺2012年5月1日前按月支付所欠货款。仲裁生效后,四川鑫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开俊并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拒绝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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