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1日,何先生与长沙蓝博湾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卢义坤签订了加气混泥土切块墙体安装合同。双方合同中约定:“工程安装完毕和验收后,甲方如不按期支付货款和工程进度款。则视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甲方追偿滞纳金。”该合同签订后,何先生即开始安装施工;2015年8月份工程施工完毕。2015年8月29日,双方就工程施工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89569元,除去卢义坤先期支付的3万元,还剩159569元未能支付。何先生一再催促付款,卢义坤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遂告上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长沙蓝博湾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卢义坤支付何先生工程款155279元及资金利息4190元。判决生效后,卢义坤至今未付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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