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了费用,则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问题上,分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通常涉及到的法律话题有关合同、契约规定等等。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夫妻之间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恢复至离婚前共有状态,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债务关系中,或者债务纠纷当中,通常最大的难题就是债务人逃避,或者不执行,这就是最大的难度。那么如何有效的避免执行难这一问题:其实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强制执行。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案中,被告常某拖欠宣城某支行的贷款确实属实;宣城某保险公司因被告常某拖欠宣城某支行的贷款而依约已向宣城某支行理赔也是属实;那么,宣城某保险公司是否就可以以此而向被告常某行使追偿权了呢?关键得要看本案争议的债权转让行为,宣城某支行是否及时告知了被告常某。否则,原告与支行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对被告常某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对性,选择何种内容订立合同,取决于缔约双方自由协商,一旦生效,对于缔约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合同作为缔约者协商一致的产物,对于非缔约人的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逃避债务,一些债务人往往故意通过失踪的方式,将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拖过去后再出现,也就是通过规避法律的方式实现非法目的,这时,债权人就会因为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失去诉请法院保护的权利。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的利益是不是就没办法得到保护了呢当然不是。最好的办法是向法院起诉。以下是具体介绍:
债次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
不是大家是否知道抵押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抵押人,债务人,债权人同属于合同约定人,但是区别与作用却是不同的。那么,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目前,我国的个体经营户越来越多。个体经营虽可以提高我们的个人收入但也避免不了某些因为自己经营不善而导致自己破产甚至欠账的状况。当出现这种状况后,昔日的大老板变成了债务人。